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道路之開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一、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興建。 二、道(公)路興建或延伸工程、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延伸工程或連絡道路、交流道之興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三)位於重要濕地。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 (五)位於水庫集水區。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七)位於山坡地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長度二.五公里以上;其同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長度一.五公里以上。 (八)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長度二.五公里以上,或其附屬隧道、地下化工程長度合計一公里以上。 (九)位於山坡地、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其附屬隧道或地下化工程長度合計一公里以上。 (十)位於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其附屬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長度合計五公里以上。 (十一)位於非都市土地,長度十公里以上。 三、道(公)路、高速公路或快速道(公)路之拓寬,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長度二.五公里以上。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長度一公里以上。 (三)位於重要濕地,長度一公里以上。 (四)位於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長度一公里以上。 (五)位於水庫集水區,長度一公里以上。 (六)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七)位於山坡地或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一般保護區,拓寬寬度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且長度五公里以上。 (八)位於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拓寬寬度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且長度五公里以上。 (九)位於非都市土地,拓寬寬度增加一車道之寬度以上且長度十公里以上。 四、既有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重建或拓寬,並銜接既有道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位於國家公園,長度二.五公里以上。 (二)位於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重要濕地、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核定公告之自然保護區或水庫集水區,長度五百公尺以上。 (三)位於海拔高度一千五百公尺以上。 (四)長度五公里以上。
- 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所定長度,應將高架路橋、橋梁、立體交叉工程、隧道、地下化工程、匝道或引道之長度,合併計算。
- 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其匝道或引道以高架方式興建者,應將匝道或引道之長度,納入高架路橋、橋梁或立體交叉工程之長度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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