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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新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及容積合計達六百公升以上(以下簡稱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後或於申請開工前,應檢具貯存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 前項設置計畫書依貯存系統之類別,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設置計畫摘要: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規劃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摘要表。 (三)地理位置圖與水文地質資料。 (四)貯存系統之設置計畫、儲槽及容器數目、容量及儲存物質種類。 (五)平面配置圖。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或設置文件影本。 (七)建照執照影本。 (八)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檢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或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公文影本。 二、興建時程。 三、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儲槽加注口型式及防止濺溢設施之規格及圖說。 (二)地下儲槽系統之型式、材質、防蝕措施及其設計圖說。 (三)壓力式輸送設備之自動監測設備資料。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設計圖。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設計圖及其觀察或監測方式。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計畫。 四、地上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地上儲槽系統之材質及防止腐蝕措施資料。 (二)儲槽底部鋪面資料。 (三)儲槽四周及加注口處防止濺溢設施資料。 (四)儲槽高液位警報設備資料。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設計圖及其觀察或監測方式。 (六)加油機底部防止滲漏設施資料。 (七)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量。 五、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貯存容器底部鋪面資料。 (二)貯存容器四周之防止濺溢設施資料。 (三)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量。 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監測設備之規劃: (一)儲槽液面計設施資料。 (二)監測方式及其設計、規劃圖說。
  3.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地上儲槽系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更新開工前,應依前項規定,檢具更新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4. 第一項及前項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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