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貯存系統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二 章 申請程序
- 事業新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及容積合計達六百公升以上(以下簡稱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申請開工前,應檢具貯存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計畫書(以下簡稱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設置計畫書依貯存系統之類別,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設置計畫摘要: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規劃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摘要表。 (三)地理位置圖與水文地質資料。 (四)貯存系統之設置計畫、儲槽及容器數目、容量及儲存物質種類。 (五)平面配置圖。 (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或設置文件影本。 (七)建照執照影本。 (八)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檢附土壤污染評估調查及檢測資料或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核可之公文影本。 二、興建時程。 三、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儲槽加注口型式及防止濺溢設施之規格及圖說。 (二)地下儲槽系統之型式、材質、防蝕措施及其設計圖說。 (三)壓力式輸送設備之自動監測設備資料。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設計圖。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設計圖及其觀察或監測方式。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計畫。 四、地上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地上儲槽系統之材質及防止腐蝕措施資料。 (二)儲槽底部鋪面資料。 (三)儲槽四周及加注口處防止濺溢設施資料。 (四)儲槽高液位警報設備資料。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設計圖及其觀察或監測方式。 (六)加油機底部防止滲漏設施資料。 (七)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量。 五、一定規模之貯存容器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規劃: (一)貯存容器底部鋪面資料。 (二)貯存容器四周之防止濺溢設施資料。 (三)預防疏漏污染之器材及物品種類及數量。 六、地上、地下儲槽系統監測設備之規劃: (一)儲槽液面計設施資料。 (二)監測方式及其設計、規劃圖說。
-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之儲槽或地上儲槽系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或於更新開工前,應依前項規定,檢具更新設置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一項及前項之設置計畫書及更新設置計畫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 事業新設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後,應檢具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報告書(以下簡稱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前項完工報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檢附文件如下: 一、完工報告摘要: (一)事業及環保設施施工機構基本資料。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完工摘要表。 (三)地下儲槽系統之竣工圖。 (四)完工之儲槽數目、容量及儲存物質種類。 二、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之完工資料: (一)儲槽加注口型式、防止濺溢設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二)地下儲槽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防蝕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三)輸送設備型式、防蝕措施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材質證明、防蝕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四)加油機底部防止油品滲漏設施之型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 (五)輸送設備二次阻隔層之型式、觀察或監測方式、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及證明文件。 (六)地下儲槽系統密閉測試之測試機構基本資料及測試報告。 (七)地下儲槽內各液位與各該液位貯存容積之對照表及其相關資料。 三、監測設備之完工資料: (一)儲槽自動液面計設施之設備型式、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證明文件。 (二)地下儲槽系統監測設備之竣工圖、施工及完工照片及功能測試報告。 (三)地下儲槽系統採用土壤氣體監測與地下水監測者,檢附地下儲槽、土壤氣體監測井與地下水標準監測井四周回填孔隙介質填具前、後及填具時之照片。 四、洩(滲)漏事件應變處理計畫。
- 事業更新地下儲槽系統於施工完成日之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應依前項規定,檢具地下儲槽或輸送設備之更新完工報告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一項及前項之報告書內容與依前條經備查之計畫書內容不符時,其變更應檢附變更內容對照表,並敘明其變更理由。
- 第一項及第三項之完工報告書及更新完工報告書,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為之。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設置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四日;受理更新設置計畫書或更新完工報告書之處理期間為十日。
- 前項事業提具之新設或更新之設置計畫書或完工報告書符合本辦法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備查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