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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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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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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01108 制定)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   二、室內空氣污染物:指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十微米之懸浮微粒(PM10)、粒徑小於等於二.五微米之懸浮微粒(PM2.5)、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物質。   三、室內空氣品質:指室內空氣污染物之濃度、空氣中之溼度及溫度。

立法理由一、詮釋本法用詞之意義。   二、參酌建築法第四條規定,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並包括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作為本法界定室內定義之要件。   三、明確規範室內空氣污染物為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對於短時間高濃度意外事故,則不適用本法規定,另影響室內空氣品質之因素包括室內空氣中溼度、溫度與空氣污染物濃度。

  • 公眾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1001108 制定)

一、詮釋本法用詞之意義。   二、參酌建築法第四條規定,建築物係指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並包括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作為本法界定室內定義之要件。   三、明確規範室內空氣污染物為室內空氣中常態逸散,經長期性暴露足以直接或間接妨害國民健康或生活環境之物質,對於短時間高濃度意外事故,則不適用本法規定,另影響室內空氣品質之因素包括室內空氣中溼度、溫度與空氣污染物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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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3 條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室內:指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之搭乘空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