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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機關(構)事先指定發言人、副發言人及其他所屬公務員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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