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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 異動日期:112 年 03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1. 本辦法依公務員服務法第五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1. 本辦法所稱發表,指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傳輸或透過各種媒介,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方式,提示言論內容。
  2. 本辦法所稱職務言論,指以代表服務機關(構)名義或使用服務機關(構)職稱,所發表與公務員個人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
  1.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2. 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

各機關(構)事先指定發言人、副發言人及其他所屬公務員於權責範圍內發表職務言論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係依法令證人鑑定人或因個人職務關係受調查、約談(詢)、訊(詢)問、申辯及陳述意見,或應國內外機關團體邀請,奉派或奉准參加與其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或活動者,視為服務機關(構)已同意。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後,服務機關(構)得就其發表情形、所生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作成紀錄存查,以資周全。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不得有下列情事之一: 一、有損公務員名譽。 二、有損政府、機關(構)信譽。 三、洩漏公務機密。 四、未經同意或逾越機關(構)同意範圍。 五、明知內容為虛偽不實。 六、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下列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免經同意: 一、機關(構)首長。 二、機關(構)首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之職務代理人。 三、政務人員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