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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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審(包括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之現職人員而言: 一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 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三 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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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審(包括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之現職人員而言: 一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 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三 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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