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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5.01.16

廢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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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開啟分頁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之退休事項,特訂定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其施行細則辦理。
第 2 條開啟分頁 ↗本辦法所稱無法辦理送審人員,係指左列機關經本府核(委)派並核定薪級,而組織規程尚未定職等致無法辦理送審或依規定毋須辦理送審(包括臨時編制、額外編制)之現職人員而言: 一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 二 縣(市)政府、縣(市)議會。 三 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省各級機關無法辦理送審人員退休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5.01.16,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