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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事處或主任定為薦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規程,由銓敘部分別制定,呈報考試院轉呈國民政府准備案。主任定為委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呈報考試院核准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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