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人事管理機構設置規則
- 異動日期:94 年 05 月 03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本規則依據人事管理條例第十條訂定之。
各機關人事處、人事室、人事管理員,冠以所在機關名稱。
人事處分設二科至四科,各科及人事室,視事務之繁簡,得分設二股至四股。 分股辦事,應指定主任科員。
人事處關防,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民政府頒發。
各級人事主管人員為簡任及薦任者,其官章由銓敘部呈請考試院轉請國民政府頒發。委任者由銓敘部刊發,均列入交代。
人事處或主任定為薦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規程,由銓敘部分別制定,呈報考試院轉呈國民政府核准備案。主任定為委任官等之人事室,其組織規程由銓敘部擬訂,呈報考試院核准備案。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