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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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之執行情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業者及公益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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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部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之執行情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業者及公益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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