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依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運具:指提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包括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所營鐵路運輸系統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及渡輪系統等。 二、公共運輸定期票: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得於特定期間內,依規定方式重複搭乘使用各類公共運具之票證。 三、都會生活圈:指與北部、中部、南部主要都會生活環境條件緊密連結之區域。 四、單一訂價定期票:指訂定單一價格之公共運輸定期票。 五、城際、都市內定期票:指依搭乘公共運具或區域範圍之區別,訂定不同價格之公共運輸定期票。
本部對觀光公共運輸服務優化及使用提升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營運台灣好行路線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與市區汽車客運業辦理路線增開班次、新增串遊路線、票價優惠與相關驗票機程式開發及修改、車輛車外識別更新、車內乘坐環境優化、候車空間路線旅遊資訊更新、訂票系統優化更新、推動路線減碳與永續發展之人才教育訓練、訂定作業指引、碳盤查及ESG相關輔導作業之費用。 二、補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台灣好行景點招呼站牌融入景點特色及提升服務功能之費用。 三、補助與旅宿業合作之小客車租賃業提供旅客在地接駁服務之費用。 四、補助營運台灣觀巴之旅行業者辦理套裝遊程優惠。 五、補助台灣觀巴業者組成之觀光公益法人辦理在地接駁服務資訊優化相關事項之費用。
本辦法所定補助,與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相同性質之補助或補貼,僅得擇一適用。
本部得視需要派員查核本辦法所定各項補助之執行情形,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相關業者及公益法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受補助之相關業者及公益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補助或補貼。 四、未依核定項目執行。 五、違反本部補助核定所為之附款。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依前條規定之查核。 七、違反勞工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本辦法所定相關事項,本部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並得委辦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辦理。
本辦法實施方案、補助期間、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本部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