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公共運具:指提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包括市區汽車客運、公路汽車客運、大眾捷運系統、輕軌運輸系統、臺灣鐵路管理局所營鐵路運輸系統或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推動之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及渡輪系統等。 二、公共運輸通勤月票:指預付一定金額購買,得於三十日內,依規定方式重複搭乘使用各類公共運具之票證。 三、都會生活圈:指與北部、中部、南部主要都會生活環境條件緊密連結之區域。 四、單一訂價月票:指訂定單一價格之公共運輸通勤月票。 五、城際通勤、都市內通勤月票:指依搭乘公共運具或區域範圍之區別,訂定不同價格之公共運輸通勤月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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