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第 3 條
- 1.交通部(以下簡稱本部)得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旅遊運輸型態及公共運具條件,協助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規劃妥適之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及提供補助。
- 2.直轄市、縣(市)政府、運輸業者、票證公司配合執行中央規劃推動之公共運輸常客優惠、完善多元支付驗票環境、因應中央主管之公共運具運價調整而未反映至定期票使用者之差額及其他促進公共運輸使用相關措施,本部得提供補助。
- 3.第一項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具都會生活圈型態者,採單一訂價或採城際、都市內二種定期票;非都會生活圈型態者,可依單一縣市或鄰近縣市間之緊密程度及運具條件,因地制宜規劃優惠方案。
- 4.第一項公共運輸定期票措施之內容、訂價、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依本部所定規定,研擬計畫提報本部審查核定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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