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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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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補助之相關者及公益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撥補助者,得撤銷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返還各該補助之全部或一部: 一、以詐欺、賄賂、脅迫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 二、申請文件、資料隱匿或虛偽不實。 三、申請項目已依其他法令規定獲相同性質之補助或補貼。 四、未依核定項目執行。 五、違反本部補助核定所為之附款。 六、規避、妨礙或拒絕本部依前條規定之查核。 七、違反勞工相關法規且情節重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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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益法人名詞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詐欺名詞
  • 脅迫名詞
  • 法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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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受補助之相關業者及公益法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核定或核撥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交通部促進公共運輸使用補助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