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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與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農生物技術、採後處理、農產品品質檢測、加工及農業剩餘物運用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省工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有機與友善農業、循環及增匯技術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技術、農業經營、食農教育與農村文化生活之研究及示範推廣。 七、各區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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