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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2.07.31

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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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開啟分頁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區域性農業試驗應用及推廣業務,特設各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各區改良場),為四級機構,並受本部指揮監督。
第 3 條開啟分頁 ↗各區改良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區域性農作物(包括農藝、園藝與特用作物等)與蠶蜂品種改良、種原繁殖及栽培管理技術之改良研究。 二、農業生物技術、採後處理、農產品品質檢測、加工及農業剩餘物運用技術於區域性農作物之改良研究。 三、區域性農作物病蟲草害防治技術之改良研究。 四、區域性農業省工機械及自動化之改良研究。 五、區域性土壤肥料、有機與友善農業、循環及增匯技術之改良研究。 六、區域性農業技術、農業經營、食農教育與農村文化生活之研究及示範推廣。 七、各區改良場改良研究成果之保護、管理及運用。 八、其他有關區域性農業改良及調查改進事項。
第 4 條開啟分頁 ↗各區改良場置場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場長一人,兼任。
第 7 條開啟分頁 ↗
  1. 各區改良場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2.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部各區農業改良場組織準則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7.3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