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稅務專庭成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庭長、審判長:由院長視業務需要,徵詢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庭長、審判長意見後指定之。 (二)法官:除依本要點第七點辦理外,依下列原則定之: 1、有意願辦理稅務事件之法官人數超出所需之股數時,應先行協議;無法協議時,抽籤決定之。 2、有意願辦理稅務事件之法官人數不足時,應先行協議;無法協議時,由其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包括已辦滿三年而無繼續辦理意願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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