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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7 月 01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8 月 15 日 本要點 112.08.02 修正全文 10 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五日生效。

一、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為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落實法官專久任政策,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下稱稅務專庭),由取得司法院發之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二、稅務專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其他所得稅、營業稅、財產稅及其他稅捐事件、關稅、關務」等稅務事件。 審查科分案時,應「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綜合所得稅及其他所得稅、營業稅事件」、「財產稅及其他稅捐事件」、「關稅、關務事件」等四類事件,分不同輪次抽籤分案,避免同一類別之事件集中於特定股別

三、稅務專庭之庭長、審判長專辦稅務事件之分案比例,仍依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分案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四、稅務專庭除辦理稅務事件外,仍得兼辦其他行政訴訟事件。

五、稅務專庭成員之產生方式如下: (一)庭長、審判長:由院長視務需要,徵詢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庭長、審判長意見後指定之。 (二)法官:除依本要點第七點辦理外,依下列原則定之: 1、有意願辦理稅務事件之法官人數超出所需之股數時,應先行協議;無法協議時,抽籤決定之。 2、有意願辦理稅務事件之法官人數不足時,應先行協議;無法協議時,由其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包括已辦滿三年而無繼續辦理意願者)抽籤決定之。

六、關於稅務專庭設置、股數配置及事務分配,由院長召集事務分配小組,依本要點規定作成事務分配草案後,送請高行庭法官會議決議辦理。

七、稅務專庭之庭長、審判長、法官,其辦理期間應連續三年,期滿得依其志願繼續辦理。

八、稅務專庭設置時或法官連續辦理三年或遷調時,應於年度事務分配前,製發專庭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審判長以外取得稅務專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填繳。 現職法官或新到任法官於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專庭意願調查表繳交期限截止前,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亦得填具專庭意願調查表,表明辦理稅務事件之意願。 專庭意願調查表應包含該年度事務分配小組決議擬設專庭股數、意願調查、繳交期限等事項,並應提供專庭配置現況及辦理期間等資訊供法官參考。

九、年度司法事務分配經高行庭法官會議決議後,因事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調整稅務專庭配置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

十、本要點經高行庭法官會議決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