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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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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稅務專庭設置時或法官連續辦理三年或遷調時,應於年度事務分配前,製發專庭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審判長以外取得稅務專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填繳。 現職法官或新到任法官於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專庭意願調查表繳交期限截止前,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亦得填具專庭意願調查表,表明辦理稅務事件之意願。 專庭意願調查表應包含該年度事務分配小組決議擬設專庭股數、意願調查、繳交期限等事項,並應提供專庭配置現況及辦理期間等資訊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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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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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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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稅務專庭設置時或法官連續辦理三年或遷調時,應於年度事務分配前,製發專庭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