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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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稅務專庭設置時或法官連續辦理三年或遷調時,應於年度事務分配前,製發專庭意願調查表,供院長、庭長、審判長以外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填繳。 現職法官或新到任法官於年度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專庭意願調查表繳交期限截止前,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亦得填具專庭意願調查表,表明辦理稅務事件之意願。 專庭意願調查表應包含該年度事務分配小組決議擬設專庭股數、意願調查、繳交期限等事項,並應提供專庭配置現況及辦理期間等資訊供法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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