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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稅務專庭之庭長、審判長、法官,其辦理期間應連續三年,期滿得依其志願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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