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稅務專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其他所得稅、營業稅、財產稅及其他稅捐事件、關稅、關務」等稅務事件。 審查科分案時,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綜合所得稅及其他所得稅、營業稅事件」、「財產稅及其他稅捐事件」、「關稅、關務事件」等四類事件,分不同輪次抽籤分案,避免同一類別之事件集中於特定股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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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務專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綜合所得稅及其他所得稅、營業稅、財產稅及其他稅捐事件、關稅、關務」等稅務事件。 審查科分案時,應按「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綜合所得稅及其他所得稅、營業稅事件」、「財產稅及其他稅捐事件」、「關稅、關務事件」等四類事件,分不同輪次抽籤分案,避免同一類別之事件集中於特定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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