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稅務專業法庭實施要點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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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下稱高行庭)為配合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施行,落實法官專業久任政策,應設置稅務專業法庭(下稱稅務專庭),由取得司法院核發之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之法官組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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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訴訟名詞
- 納稅者權利保護法法規
- 業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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