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能源署處務規程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能源政策及氣候變遷組,分三科辦事。 二、油氣發展及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電力發展及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四、節能發展及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五、再生與前瞻能源發展組,分五科辦事。 六、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 十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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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能源政策及氣候變遷組,分三科辦事。 二、油氣發展及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三、電力發展及管理組,分六科辦事。 四、節能發展及管理組,分四科辦事。 五、再生與前瞻能源發展組,分五科辦事。 六、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分四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十一、資訊室。 十二、法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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