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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保育研究科。 四、解說教育科。 五、行政室。 六、管理站。
  2. 前項第六款管理站,以一站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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