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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辦事細則

  • 異動日期:112 年 10 月 1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台江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訂定本細則。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處長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秘書權責如下: 一、工作計畫之擬編。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 四、行政事務之管理。 五、會議之籌備、出席或主持。 六、其他交辦事項。

  1. 本處設下列科、室、站: 一、企劃經理科。 二、環境維護科。 三、保育研究科。 四、解說教育科。 五、行政室。 六、管理站。
  2. 前項第六款管理站,以一站為上限。

企劃經理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國家公園計畫之擬訂、規劃、執行、檢討及變更。 二、本國家公園區域(以下簡稱本區域)內土地分區使用申請案件之審核。 三、本區域內土地利用規劃與使用管制之研擬及用地之取得。 四、本區域內國家公園事業之規劃。 五、國家公園法規之蒐集、研究、整理及編纂。 六、違反國家公園法事項之處理。 七、本區域內違章建築之查報。 八、本區域內公眾參與與住民夥伴關係建立之推動、執行及管制考核事項。 九、本區域內災害防救緊急應變之處理。 十、其他有關企劃經理事項。

環境維護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各項設施及維護工程之規劃。 二、本區域內各項設施與維護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及監督。 三、本區域內經管土地之防災治理工程。 四、本區域內各項建築之管理與違章建築之認定及拆除。 五、本區域內各項建築物建築執照之核發。 六、本區域內復舊造林及景觀維護。 七、本區域內遊憩設施之維護管理。 八、其他有關環境維護事項。

保育研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自然生態之保育研究及調查監測計畫之執行。 二、本區域內自然資源、地形、地質、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調查、研究及管理。 三、本區域內瀕臨滅絕、稀有野生物種棲地保育或復育計畫之執行。 四、本區域內學術研究採集申請之核發及管理。 五、進入生態保護區申請之許可及執行。 六、本處保育研究圖書期刊資料之建立管理。 七、本區域內生態環境之評估、檢覈與科研基地之建置及研究資料之科普化推廣。 八、本區域內生物性災害或違法盜採、盜獵、盜伐毀損自然資源與人文資源行為之處理復舊及監督。 九、參與國際保育組織與相關交流活動之規劃及推動。 十、其他有關保育研究事項。

解說教育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區域內解說系統之規劃、研究及推廣。 二、解說資訊、生態資源與環境教育專書之編印、視聽媒體之設計及製作。 三、本區域內自然資源、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資料之蒐集、編製、貯存及解說展示。 四、解說人員專業訓練課程之策劃、執行及合格證書之核發。 五、本區域內生態保育宣導之策劃、遊客解說服務與生態旅遊之推動及督導。 六、本區域內遊憩區之經營管理。 七、本區域內遊客安全維護工作之協助及執行。 八、本區域內遊憩事業之推動督導、門票與公園設施收費標準之研訂及收費之管理。 九、本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規劃、招募、人員訓練及運用。 十、其他有關遊憩服務及解說教育事項。

行政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總務、資訊、公關及廳舍業務。 二、不屬其他各科、室、站事項。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管理站掌理轄區內事項如下: 一、自然資源之維護、研究、保育及巡查。 二、文化資產或其他人文史蹟之維護管理。 三、遊憩服務、宣導解說及安全維護。 四、遊客服務中心與各項公共設施之清潔及維護管理。 五、各項急難救助之協助。 六、違反國家公園法、建築法事項之巡查勸導、違規通報及相關會勘。 七、其他有關轄區內之管理事項。

本處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