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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准者,應登錄下列事項: 一、動物保護藥品之中文品名。
  2. 二、動物保護藥品標籤。
  3. 三、動物保護藥品之包裝或仿單。
  4. 四、人用藥品許可證字號。
  5. 五、領有該人用藥品許可證藥商名稱。
  6. 六、製造廠廠名及廠址。
  7.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登錄事項有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變更後,始得為之。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應登錄事項有變更時,藥商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
  8. 第一項登錄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認定有應辦理變更而未辦理,經限期改正仍未改正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逕行變更其應登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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