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 4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詐欺犯罪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有期徒刑三分之二,累犯逾四分之三,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假釋: 一、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 二、犯詐欺犯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詐欺犯罪。
  2. 前項規定,行為人如屬少年,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