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物質使用障礙症:指使用酒精、毒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經專科醫師診斷身心功能受損之精神疾病。 二、指定機構: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或生活重建業務(以下簡稱指定業務)之精神照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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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物質使用障礙症:指使用酒精、毒品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物質,經專科醫師診斷身心功能受損之精神疾病。 二、指定機構:指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辦理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或生活重建業務(以下簡稱指定業務)之精神照護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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