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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指定務之項目如下: 一、藥物治療。 二、維持治療。 三、心理治療。 四、家族治療。 五、職能治療。 六、個案管理。 七、生活重建。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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