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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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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三項指定之有效
期間
為三年;期限屆至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限屆至三個月前申請。經審
核
通過者,准予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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