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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中央主管機關准為指定機構且尚在有效期間內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地方主管機關重新申請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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