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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機構不法取得或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取得指定資格者,地方主管機關撤銷其指定。
  2. 指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地方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停止其辦理指定務;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指定: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或前條第一項規定。 二、前一年度或最近一次地方主管機關督導考不合格。 三、辦理指定業務時,有事實足認危害病人權益或有侵害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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