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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使用障礙症治療及生活重建業務之指定與管理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指定機構辦理指定務之人員,應每年至少接受八小時成癮治療繼續教育訓練。
  2. 前項訓練之課程,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或專業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辦理之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應於訓練課程開始日三十日前,檢具課程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由機關、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審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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