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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博物館志工值勤須知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志工值勤時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聚集聊天,或在公共空間大聲喧嘩。 (二)擅自離開值勤區域,或從事與值勤及導覽無關之事。 (三)講電話、使用 3C 產品。 (四)睡覺、做操、閱讀書報。 (五)索取或收受參觀民眾給予之任何物品或酬金。 (六)發給參觀民眾超過規定之推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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