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博物館志工值勤須知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志工至本館值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穿著志工服搭配黑色素面之長褲或過膝裙及黑色包鞋,並佩戴志工證。志工服如有遺失或毀損應自費購買。 (二)值勤區域、任務由各組組長指派。 (三)值勤時隨身攜帶手機者,應將手機調為靜音模式。 (四)本館為走動式值勤,志工須於各值勤區域內走動巡視並視遊客需求予以協助。 (五)值勤時因故須暫離值勤區域時,應告知組長派員支援,或請鄰近值勤志工協助照看,每次離開時間以不超過十分鐘為宜。 (六)對待參觀民眾與工作同仁皆應親切有禮,遇特殊狀況時應通知本館行政人員協助處理,避免發生言語或行為上的衝突。 (七)遇緊急事件時,應立即通知保全與行政人員處理。 (八)使用志工休息室應保持整潔乾淨;飲食後,應自行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