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軍人因違紀行為受罰款懲罰(以下簡稱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者,得於懲罰令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權責機關申請核准後,免息分期繳納。
- 前項經濟狀況之認定基準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受有重大財產之損失,並持有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 受懲罰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第一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分期繳納罰款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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