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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 異動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生效狀態:※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四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全文 5  條,自陸海空軍懲罰法施行之日施行。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法規類別: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本辦法依陸海空軍懲罰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 軍人因違紀行為受罰款懲罰(以下簡稱受懲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一次完納罰款者,得於懲罰令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向權責機關申請准後,免息分期繳納。
  2. 前項經濟狀況之認定基準及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受有重大財產之損失,並持有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受災證明。 二、本人或法定代理人為低收入戶,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依規定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3. 受懲罰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間內提出第一項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分期繳納罰款之申請。
  1. 本辦法所稱分期繳納,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繳罰款。
  2. 權責機關受理前條第一項申請後,應依下列基準酌情准免息分期繳納之期數: 一、未滿新臺幣二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十二期。 二、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五十萬元罰款,至多得分二十四期。 三、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罰款,至多得分三十六期。
  3. 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受懲罰人具現役軍人身分期間,自月支待遇總額中扣抵三分之一以下者,分期期數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但不得本法第六十九條但書規定執行期間,並應酌留廢止分期後移送行政執行所需期間。
  4. 分期繳納罰款,每期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1. 受懲罰人經權責機關准免息分期繳納罰款者,應於收受核准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一期罰款,並於次月起,依分期繳納核准通知書所定日期,繳納分期罰款。
  2. 經核准分期繳納罰款之受懲罰人,有一期罰款未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權責機關得以書面廢止分期核准,並定相當期間通知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