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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違紀罰款分期繳納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懲罰人經權責機關准免息分期繳納罰款者,應於收受核准通知書之次日起十日內繳納第一期罰款,並於次月起,依分期繳納核准通知書所定日期,繳納分期罰款。
  2. 經核准分期繳納罰款之受懲罰人,有一期罰款未時繳納,視同全部到期,權責機關得以書面廢止分期核准,並定相當期間通知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以該懲罰處分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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