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評議會,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擔任召集人,並兼任委員。
  2. 評議會委員,由召開之機關或學校遴選下列人員七人至十一人: 一、當階級人員:國防部及所屬機關(構)、部隊或學校所屬人員,其階級不得低於應受懲罰人。 二、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具法律、醫學、機械、工程、人權、心理或其他相關專門領域之人。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