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軍人違紀專案評議會委員遴選及評議規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涉有違紀行為,經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後,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國防大學召開專案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評議。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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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涉有違紀行為,經國防部及其所屬服役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專案調查,並作成專案調查報告後,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或國防大學召開專案評議會(以下簡稱評議會)評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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