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 第 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法第十一條核定公告當日,辦理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公告,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辦理之法令依據。 二、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名稱。 三、核定之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 四、公告日期及期間。 五、民族成員名冊登記地點及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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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一條條文
- 核定名詞
- 第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法令名詞
- 原住民名詞
- 期間名詞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1 條條文
- 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 第 1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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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