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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 第 6 條

  1. 1.前條民族成員名冊登記之申請或廢止,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登載於民族成員名冊,並通報轄區內之戶政事務所。
  2. 2.前項民族成員登記之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原住民族代表協助認定。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前項規定,仍有困難時,應敘明爭議事項及處理意見,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助。
  4. 4.第一項之民族成員名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 二、出生年月日。 三、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四、住址。 五、登載日期。 六、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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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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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平埔原住民族群民族成員身分認定要件公告及徵詢民族意願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前條民族成員名冊登記之申請或廢止,由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