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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及許可審查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藥商申請再生醫療製劑查驗登記,除臨床試驗報告外,得提供真實世界證據(Real-World Evidence, RWE),作為藥品療效及安全性審查之輔助證據。
  2. 前項臨床試驗報告及真實世界證據,其就試驗設計或分析方法之擇定,得納入以病人為中心之藥品研發(Patient-Focused Drug Development, PFDD),作為藥品風險效益評估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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