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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且無前條所定情事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慰勞金: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任職滿六屆之證明文件。 三、慰勞金受領方式之相關文件。 四、查詢刑事紀錄同意書及查詢戶籍紀錄同意書。
  2.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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