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資料來源異動 114.12.04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 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申請慰勞金之權利: 一、死亡。但於死亡前已依第四條規定申請者,不在此限。 二、褫奪公權終身。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 四、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刑確定。 五、曾犯反滲透法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六、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七、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 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其申請慰勞金之權利,至其原因消滅且無喪失申請權利情形時回復: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涉嫌內亂罪或外患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所涉犯罪尚未判決確定。 (二)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尚未確定。 (三)所涉犯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尚未期滿。 二、涉嫌貪污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 三、涉嫌反滲透法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尚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職務。
- 申請人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且無前條所定情事者,得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向最後任職之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慰勞金: 一、國民身分證影本。 二、任職滿六屆之證明文件。 三、慰勞金受領方式之相關文件。 四、查詢刑事紀錄同意書及查詢戶籍紀錄同意書。
- 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案後,應於二個月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二個月為限,該延長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 前條第一項申請人所提村(里)長任職情形有跨鄉(鎮、市、區)者,各該鄉(鎮、市、區)公所應協助查證。
- 鄉(鎮、市、區)公所經審查認定申請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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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全文共 11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4.12.04,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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