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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 7 條

  1. 1.鄉(鎮、市、區)公所依本辦法規定核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核准之次日起十日內,依申請人指定之受領方式撥付慰勞金。
  2. 2.前項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鄉(鎮、市、區)公所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准;已撥付慰勞金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繳還: 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 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係偽造或變造。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之規定。
  3. 3.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得繼承申請人應得之慰勞金,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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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名詞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行政處分名詞
  • 係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第二條至第五條條文
  • 繼承人名詞
  • 繼承名詞
  • 民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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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第 7 條規定:「鄉(鎮、市、區)公所依本辦法規定核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核准之次日起十日內,…」(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