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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鄉(鎮、市、區)公所依本辦法規定准申請人之申請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於核准之次日起十日內,依申請人指定之受領方式撥付慰勞金。
  2. 前項核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鄉(鎮、市、區)公所應撤銷廢止其核准;已撥付慰勞金者,應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申請人限期繳還: 一、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內容為虛偽或不實。 二、申請書或相關證明文件經證明偽造變造。 三、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至第五條之規定。
  3. 申請人於申請後死亡者,其繼承人繼承申請人應得之慰勞金,並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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