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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人檢具之資料或文件有應補正之事項者,鄉(鎮、市、區)公所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鄉(鎮、市、區)公所以書面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
  2. 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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