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 8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彙整核准名冊,並報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當年度或次年度辦理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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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鄉(鎮、市、區)公所應彙整核准名冊,並報請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當年度或次年度辦理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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