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長慰勞金支給及表揚辦法 第 9 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前完成次年度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人數調查,並編列預算支應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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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鄉(鎮、市、區)公所應於每年六月前完成次年度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村(里)長人數調查,並編列預算支應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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